点击数:32162017-04-28 15:29:01 来源: 南京职称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南京匠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水利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获取、处理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水利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 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水文专业:海洋水文、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环境工程、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港航及治河工程专业:港口航道、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水利工程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土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六)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结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参加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3)作为专业或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市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 作。
(2)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作为技术骨干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参加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2)曾主持参与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独立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曾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2项以上。
(4)参与编写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2项以上,或独立编写出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6)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1项,或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2项以上。
(7)主持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2)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的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3)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借鉴国内外先进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能独立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参加过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2、任现职(从业)以来,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的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区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6)主持区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7)主持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的全过程。
(8)作为核心成员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或作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参加过区级综合研究课题2项以上。
3、主持过市级单项研究课题,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立项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库库容在l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施工建设中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被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3、在施工建设中,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建设完成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建设城市、厂矿供水工程,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问题。
4、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完成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且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5、解决设计、施工中的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区、市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4、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并被采纳实施。
5、作为核心成员完成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6、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7、作为核心成员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8、作为核心成员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完成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9、作为核心成员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主管部门的肯定。
10、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综合表彰。
(三)直接负责或技术负责完成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运用于生产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水利工程专业,“相近专业”为工科类应用型专业。“任现职(从业)以来”中的“从业以来”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
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水利专业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级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申报水利专业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