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做好2021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64532021-08-30 13:31:45 来源: 南京职称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南京匠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做好2021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和市职称办《2021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宁职称办〔202114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27号)和《南京市建筑施工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26号)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

(二)申报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学历、资历、破格条件等要求,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中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执行。

(四)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均不作要求。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12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331日。

二、申报范围

(一)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号)规定,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1.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燃气设计、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2.在我市(区)事业单位、市(区)属国有企业、市造价协会、园林协会、勘察设计协会和建筑业协会(含四家协会所属会员企业)等单位的人员申报建设工程中、高级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3.我市其他民营或无主管企业的人员申报建设工程系列中、高级(副高)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委员会受理。

4.江北新区、江宁区、六合区、高淳区、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业,申报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企业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二)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的,需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中、高级职称评审均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时间:202161日至723日,逾期系统关闭。

第一步:下载安装我的南京”APP并完成实名注册(已注册的直接登录);

第二步:(使用谷歌或IE9以上版本浏览器)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m.mynj.cn:11097),用我的南京”APP扫码进入进行在线申报;

第三步:网上初审通过的申报人员,通过平台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A3纸骑马订装订,初级、中级一式两份、高级一式三份),同时打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一份,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各单位和各家协会于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递交纸质版,原件备查。同时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的EXCEL电子版本发送至邮箱jwzcsb@126.com

(二)相关要求

1.学历验证。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2.社保缴纳。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论文提交。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委托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1)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

2)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4.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号)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需参加 1 个相关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学习,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高级研修班和公需科目可通过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在线学习(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公需课目学时由平台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完成高级研修班学习的申报人员打印知识更新工程专题学时证明单,上传到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

2)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按实认定,并在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内上传《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5.初级评审。初定初级专业不符需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在线提交工作总结(不少于1000字)、相关业绩成果材料(不少于500字)等,由中级职称评委会代评。

6.职业资格与职称证书对应。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次的职称。申报人员可自愿申报评审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其资历从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起算,申报评审条件按现行资格条件执行。申报所对应层次的其他系列职称,按照同级转评有关要求执行。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sjw.nanjing.gov.cn/)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sjw.nanjing.gov.cn/)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334号)规定执行,根据评审前公示名单人数按标准收取。

(三)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2020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今年再次申报时,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申报材料仅可新增,不可修改或删除。申报人员凡是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申报材料提交与缴费

申报人员待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单位或协会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情况一览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表》(单位盖章,初级、中级两份、高级三份)以及申报人申报页面截图复印件(须含完整个人基本信息申报信息,且申报信息中要有已选择的材料报送地推荐评委会)等材料汇总后,于81日至820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统一提交至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广州路183-1512室)并进行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8201600,联系电话:025-83734187

根据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预防控制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场所苏康码查验和人员管理的通知》(苏防控防指〔202098号)文件要求,进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83-1号办公楼的申报人员要出示当天苏康码,只有苏康码为绿码、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干咳等异常症状者、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办公楼,具体防控措施以当时的南京市防控要求为准。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528